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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付、张海云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付,张海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抚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县人民检察院(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付,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无业。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丽云,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海云,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无业。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徐丽丽,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抚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孙付、张海云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占英出庭支��公诉,被害人曹某、李某、梁某及被害人梁某的诉讼代理人王利华、被害人闫某的诉讼代理人郑顺全,被告人孙付、张海云,辩护人陈丽云、徐丽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8日,唐海县人冯某以昌黎建筑集团秦皇岛分公司的名义与陕西强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某甲签订南戴河葡萄岛挡墙、护坡施工协议书,合同价款1.39亿元。2013年10月24日,陕西强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某甲与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孙付签订一份分项施工承包合同书,工程量暂定5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孙付交给高某甲一方施工保证金50万元,孙付未向高某甲支付保证金,而是将保证金20万元直接支付给昌黎建筑集团秦皇岛分公司的冯某。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孙付、张海云代表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与吴永军、刘某签订施工合同,谎称北戴河新区葡萄岛工地有挡墙护坡工程向外分包,工程量暂定1亿,将受害人梁某施工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据为已有。后孙付、张海云将80万元的施工保证金先后偿还陈培荣、张凤琴、苏卫芳等人的债务,借给张某乙、高某乙一部分,剩余部分被孙付、张海云花掉。因该项目始终未开工,受害人刘某、梁某多次向孙付、张海云讨要保证金,被告人孙付、张海云归还了30.8万元,尚有49.2万元的保证金无法归还。被告人孙付、张海云于2014年7月份左右,以向锦州港交货路边石出口为名,签订订货合同,骗取迁安市人曹某保证金20万元、骗取迁安市一姓李的人保证金30万元。孙付、张海云将此款用于在台营镇大杨各庄村建楼房支付人工和材料费用,截止案发时未向受害人归还。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孙付以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的名义与昌黎县的闫某签���一份合同,约定孙付将南戴河葡萄岛工程的一万根桩基工程分包给闫某并由张海云收取闫某10万元的保证金,张海云收到此款后给其前夫高某乙的卡上转了50700元,其余的部分提取现金,到案发时款项没有归还受害人。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二被告人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孙付、张海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付供认被指控的基本事实。被告人孙付的辩护人陈丽云对本案的定性没有意见,主要提出如下辩护观点:被告人孙付主观恶性较小,其在整个案件中也是受害者。孙付所收取的保证金是想用于工程施工,并不是想据为已有。本案的受害人李某并未报案,该指控不能成立。故被告人孙付的诈���金额没有超过100万。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属坦白。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孙付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海云对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不是连云港公司的职工,不知道孙付的资质是假的。其只是按孙付的要求去做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被告人张海云的辩护人徐丽丽对本案的定性没有意见,主要提出如下辩护观点:被告人张海云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案件中起的是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河北省唐海县的冯某以昌黎建筑集团秦皇岛分公司的名义与陕西强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某甲签订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葡萄岛挡墙、护坡施工协议书,合同价款1.39亿元。2013年10月24日,陕西强宇建筑工程集���有限公司高某甲与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孙付签订一份分项施工承包合同书,工程量暂定5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孙付交给高某甲一方施工保证金50万元,但孙付未向高某甲支付保证金,而是将保证金中的20万元直接支付给昌黎建筑集团秦皇岛分公司的冯某。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孙付、张海云以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的名义与吴永军、刘某签订施工合同,谎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葡萄岛工地有挡墙护坡工程向外分包,工程量暂定人民币1亿元,向受害人梁某收取施工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之后孙付、张海云将80万元的施工保证金先后用于偿还陈培荣、张凤琴、苏卫芳等人债务、借给张某乙、高某乙一部分、剩余部分被孙付、张海云花掉。因该项目始终未开工,受害人刘某、梁某多次向孙付、张海云索要保证金,被告人孙付、张海云仅归还了其中的30.8万元,尚有49.2万元的保证金无法归还。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被告人孙付、张海云供述了于2014年7月份左右,谎称向锦州港交货路边石出口,签订订货合同,骗取河北省迁安市人曹某保证金20万元、李某保证金30万元。孙付、张海云将此款支付了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大杨各庄村建楼房的人工和材料费用。截止案发时未向受害人归还。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孙付以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的名义与昌黎县的闫某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孙付将南戴河葡萄岛工程的一万根桩基工程分包给闫某,张海云收取闫某保证金10万元后,给其前夫高某乙的银行卡转账50700元,其余的部分提取现金。到案发时该款项没有归还受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孙付主动将赃款20万元退赔到侦查机关,并移送至我院。综上,被告人孙付、张海云骗得各被害人人民币109.2���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部分1、抚宁县公安局南戴河边防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付、张海云系被抓获到案。2、抚宁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经该局民警联系李某,但李某以没有时间为由未到抚宁县公安局作证。(二)被害人陈述部分1、被害人梁某陈述:2014年2月28日,我通过柴某联系南戴河葡萄岛工程,交给张海云保证金80万元。刘某代表我们与孙付签合同时说3月15日进场,但到期后张海云说合同有些出入,得4月1日进场。到时也没进场。后张海云和孙付一直拖,孙付还说过不能等有的是人干、不等就把钱退了、工程等他剪彩等话。张海云说不干可以给我们退钱,但因合同是刘某签的,得由刘某出面。2、被害人曹某的陈述:2014年7月份,我通过昌黎县的朱某认识了孙付,孙付说他是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司的业务经理,有路边石业务,要我交保证金20万元。7月15日签订了合同,是张海云代替孙付签的,孙付在场。合同约定我向锦州港运送路边石,每方1700元,年计划用量20万方。工期从2014年7月20日到2015年7月20日。签完字第二天,我通过迁安建行给张海云的个人银行卡(62×××67)打款20万元。因到期没有开工,我就产生的怀疑,自己去了营口调查了此事。营口鑫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乙根本不认识孙付,也没有出口石材业务,我才发现受了骗。3、被害人闫某的陈述:2014年1月初,我通过昌黎县的朱某认识的孙付。孙付自称是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的项目经理,正在筹备南戴河葡萄岛的工程,他答应可以给我打桩工程,但我必须要交保证金50万元。因我没有那么多钱,孙付答应只收我保证金10万元。2014年1月18日,我和孙付签订了分项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在2014年2月26日动工,钢筋、混泥土等其他材料都是由孙付提供,工程暂定量为10000根。孙付代表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张海云收取10万元钱,给我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面有中航华福连云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张海云的签字。我交完款就等着施工,但是始终没有消息。4、被害人李某当庭陈述了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如果被告人孙付能将30万元退还,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证人证言部分1、证人雷某的证言:我在秦皇岛立顺源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北戴河西区葡萄岛工程开发工作。我公司在开发建设葡萄岛工程中只与上海交建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没有任何关系,我不认识孙付。护坡护墙的工程也没有对外承包过,2013年11月该工程就已完工。2、证人程某的证言:我是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南戴河葡萄岛施工现场的总负责人。我公司是此工程的唯一承包商,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也不认识孙付。3、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2月中旬,昌黎县工商局退休局长康某介绍说孙付是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云是孙付的会计。孙付给我拿出了修建南戴河葡萄岛的护坡工程合同,甲方是陕西强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是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落款签字是孙付。同时孙付还拿出了图纸、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委托书、营业执照、代码证等。孙付说工程总造价是一亿元人民币,我看没有问题,就��条件,孙付要求我们缴纳80万元信誉保证金。我在签合同之前去过葡萄岛的工地,想和发包方项目部谈一下,张海云说不用接触,是大投资方给的活儿,与现在施工的上海航道局没有关系,我就相信了,与孙付签了合同,梁某给张海云的卡上打了80万元保证金。4、证人柴某的证言:2014年2月,刘某给我和吴永军介绍了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的葡萄岛有工程。张海云和刘某说得马上打钱,梁某分二次给张海云打了80万元。后我们到南戴河葡萄岛看活儿,工地上的人不让进,说没有我们的活儿。我们就找张海云、孙付,让孙付退保证金,孙付总是推拖。后我们就把张海云骗了过来给她要钱。她分几次只退给我们30多万元。5、证人康某的证言:2014年2月份左右,昌黎县人朱某说孙付有葡萄岛护坡工程,让我联系一下。我就联系了刘某。我们见面后孙付拿出手续、图纸及中航华福委托孙付的委托书,委托内容由孙付担任葡萄岛项目的负责人。准备签合同时张海云、孙付提出要交80万元保证金,刘某一方说回去筹钱。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6、证人朱某的证言:2012年6月份,孙付给我打电话说南戴河葡萄岛的护坡项目可以签合同,工程总量有一个亿,但需要交80万元保证金。我看工程不错,就联系了康某,康某联系刘某,由刘某与孙付洽谈。刘某同意三天之内交80万保证金,但具体怎么交的,我不知道。在孙付给通知说可以运作项目时,我让孙付带我去工地实地查看过,孙付带我看了葡萄岛工地填海部分,旁边有项目部,所以我就相信了。后来听说工程没开工,孙付只退了30万元保证金。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在我姐张海云随身携带的物品当中找到一张进场通知书,上面的内容是:贵公司承接葡萄岛工程,为了工程顺利进行贵公司接此通知后做好人员、机械进场准备工作,将于2013年11月5日进场。落款是昌黎建筑集团秦皇岛分公司。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赵某是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的业务人员。孙付认识赵某后答应把运输硅石料的活给赵某,赵某才给孙付的连云港分公司的授权。我看过授权书,条件是孙付每年向公司交80万元管理费,另外公司派出会计两名,每个会计每年十万元,不满足授权条件,授权无效。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孙付说他与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是挂靠关系,从事水运工程。2013年9月初左右,冯某给我介绍南戴河葡萄岛的护坡和打桩工程,说大约1.8亿到2亿的工程量。我联系的陕西强宇公司的高某甲,高某甲与冯某的公司签订了协议。然后冯某说要找水运施工资质的公司,冯某的表弟就联系了孙付。合同要求交50万��施工保证金,因孙付没有那么多钱,就交给冯某20万元,直接与冯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以前孙付与陕西强宇的合同就作废了。我们都等冯某的开工通知,到2014年8月份都没有开工。我从孙付手里借过65000元。孙付借给郝树银50000元钱。10、证人冯某的证言:我是昌黎建筑集团秦皇岛分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10月份左右张某丙带我去南戴河葡萄岛工地见他儿子张某丁,张某丁说将南戴河葡萄岛工地护坡工程给我施工,工程量大约造价1个亿左右。因为工程量大,施工期短,所以我在2013年11月份左右又与高某甲签订施工合同,我给高某甲5000万元施工量,当时没有收取保证金。后来工程没有施工,我才知道高某甲将该工程又转包给了孙付。2013年11月份我向孙付借了20万元,给孙付打了借条,我没有向孙付收取过施工保证金。我将工程发包出去后,我给张某乙开过入场��工通知书。孙付是以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的名义和我在唐海县签订的协议。我和高某甲以及后来和孙付签订的施工协议没能进场施工的原因是秦皇岛立顺源投资管理公司(南戴河葡萄岛的业主)修改了施工方案,推迟了施工时间。才没有及时进场施工。我和立顺源投资管理公司没有接触,接触的是张某丁和一个姓赵的项目经理。11、证人高某甲的证言:我通过张某乙介绍于2013年9月28日代表强宇公司与昌黎建筑集团秦皇岛分公司的冯某签订了一份联营施工协议书,合同价款为1.39亿。因当时我手头没有水运施工队伍,经过冯某表弟介绍,于2013年10月24日我在南戴河与孙付签订了一份分项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程量暂定5000万元。孙付说他是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的项目经理,有水运施工资质。因为签订合同后冯某说发包方要修改图纸,始终让等消息,所以合同都没有履行。我和孙付签订合同后,因为不能开工,孙付就直接与冯某签订了合同,也就等于我和孙付的合同解除了。经过张某乙给过孙付一份进场通知书,我没有经手。我没有考察过孙付的办公地点,我提出想去孙付的公司,孙付不让我去。1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冯昌龙是冯某的弟弟。2013年9月份左右,我通过电子邮件给冯某发送过一份南戴河葡萄岛工程的电子版护坡图纸。图纸是我儿子张某丁给我的。13、证人张某丁的证言:2013年10月份时我在南戴河葡萄岛工程部工作。当时护坡挡墙工程我问过我爸张某丙,问他能否找到人干这个工程,工程量大概2000多万元。就这个工程冯某没和我谈过。后来这个护坡护墙工程由秦皇岛立顺源公司领导承包给了上海交建公司。冯某给我打过三四次电话,问我工程怎么样了,我说这个活儿没有了,再后来��就不和冯某联系了。14、证人赵某的证言:中航华福连云港公司法人代表人是顾某。2013年8月,孙付要挂靠我们公司做土石方生意,所以我于2014年9月将我们公司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包协议书一份通过秦皇岛的老黄转给了孙付。但是孙付至今没有对外做成建筑工程业务。我公司没有给过孙付及任何人关于南戴河葡萄岛工程、锦州港石料供应等方面的业务的授权,也从来没有给过孙付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15、证人顾某的证言:我是中航华福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是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的副总经理。2014年9月份左右,我公司赵某将我公司的一份委托书发到老黄的QQ邮箱里。委托书的内容主要是授权委托孙付为我们公司洽谈建筑业务。后来孙付没有为我们接洽到建筑业务,我们既没与孙付签订过建筑工程挂靠合同,也没把公司合同专用章给过他。1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是营口鑫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不认识秦皇岛的孙付,也没委托过张俊荣代表我公司与孙付的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签订过石材加工运输合同。17、证人高某乙的证言:2013年11月份我和我前妻张海云离婚后,张海云通过银行转账还给我大约8万元钱。(四)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孙付的供述:我于2011年通过秦皇岛王某甲认识的赵某给了我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委托书。2013年我通过张某乙认识了高某甲和冯某。当年我代表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同陕西强宇公司的高某甲签了一个葡萄岛护坡工程,工程量是一亿元左右。因工程迟迟不开工,我找张某乙,张某乙说将我与高某甲签的合同作废了,同年8月26号,我在冯某办公室与冯某签订新的合同。工程是冯某弄来的。我交给冯某20万元保证金,冯某也给我打了收条。内容为工程定金20万元,张某乙作为经手人签了字。2014年3月份,我代表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和刘某签了一个合同,合同是张海云根据我和陕西强宇公司高某甲签订的合同拟定的。内容是我把北戴河新区葡萄岛的护坡工程让她做,标的额大约是一个多亿。合同上的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专用章是张海云盖的。刘某方给我交了80万元保证金。签订合同后,刘某要求进场施工,我联系冯某和张某乙,他们说图纸变更,不能按期进场施工。刘某不干了,我就退了她30.8万元钱。张海云是管现金的,钱和账都归她管。刘某给的保证金借给张某乙一部分。2014年夏天,我与迁安的曹某签了一份合同,主要是我从他手里定购路边石,运输到锦州港加工,收取姓曹的20万元保证金。2014年7月份我还和李某签了一份合同,收了李某保证金30万元,合同大意是李某向我提供硅石,由李某运输到锦州港。曹某和李某交给我的保证金都打到张海云的银行卡上了。另外2014年初我代表中航华府连云港分公司与闫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主要是将南戴河葡萄岛工程的打桩项目承包给闫某。合同约定在2014年2月份开工,2015年2月份竣工。我收取了闫某10万元打桩施工保证金,张海云收钱后给他开了收据。2、被告人张海云的供述:我对象孙付和刘某签的葡萄岛护坡工程的80万元保证金打到我的银行卡上后,我给刘某开过一张80万元收据,上面盖有中航华福连云港分公司的公章。孙付曾经让我给过刘某一份入场通知书,他哪里得来的,我并不知道。与刘某的合同是孙付本人签订的。我给陈培荣20万元、给张凤芹10万元、给苏卫其5万元、给曹建国4万元、给张立有1万���、给我前夫高某乙大约11万多、给张某乙大约20万左右,其余的钱零花了。因为葡萄岛工程迟迟没有开工,梁某就给我们要钱。后来只退给对方30.8万元。2014年七、八月份孙付和曹某签过一份合同,曹某向孙付的东北工程提供路边石,孙付收取的曹某20万元保证金打到我建行卡上了。2014年七月份左右,我从卡上取的20万元,这钱是一个迁安的姓李的人交给孙付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付、张海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海云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减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孙付能供认被指控的基本事实及部分退赃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对被告人孙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张海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海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孙付、张海云共同退赔被害人梁海军49.2万元、被害人曹永刚20万元、被害人李国才30万元、闫宏军10万元。(退赔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双全审 判 员  刘玉起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呼健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