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贠某,该公司董事长。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2月20日以前,自觉履行下列项目:一、被执行人向刘某支付购房款151452元及利息12494.79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664.5元,本案执行费23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67995.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