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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行监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城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撤销行政批复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城,男。再审申请人王城因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撤销行政批复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城申请再审称: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作出市城改发(2013)100号《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关于经开区郑王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陕西广鑫置业有限公司因取得该案批复,使得其非法行为合法化,该《批复》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一、二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本院认为:2013年4月18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简称市城改办)针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简称经开区城改办)上报的《关于补办郑王村改造工作方案批复的请示》、《郑王村城中村改造方案》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郑王村拆迁建设有关情况的函》文件,作出市城改发(2013)100号《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关于经开区郑王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根据上述规定,经开区城改办将改造方案报市城改办批准属于法定程序,市城改办据此作出的《批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确有错误。综上,王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京玺代理审判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铁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