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安庆某某融资公司申请执行岳西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岳西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岳西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方晓南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9号申请执行安徽某某融资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开区。被执行人安徽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岳西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岳西县某某汽贸有���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被执行人方某某,住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方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方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储某某,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某工贸有限公司、岳西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王某某、岳西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方某某、吴某某、方某、朱某某、方某、王某某、储某某、王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某工贸有限公司、岳西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王某某、岳西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方某某、吴某某、方某、朱某某、方某、王某某、储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6325350.2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