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秀云申请王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云,王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59号申请人吴秀云,女,33岁,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景民,男,46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吴秀云申请执行王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15日移送我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啸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