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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余夺印与袁祝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夺印,袁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87号申请人余夺印,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袁祝斌,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余夺印诉袁祝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夺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牙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02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祝斌与申请人余夺印达成和解,袁祝斌于2016年7月30日前将纠纷款全部付清,袁祝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