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6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唐彬五金机械厂与余金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唐彬五金机械厂,余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89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68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唐彬五金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健,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金南,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唐彬五金机械厂与余金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