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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郑功明与李盼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功明,李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24-2号申请执行人:郑功明,农民。被执行人:李盼盼,农民。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第02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盼盼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盼盼的中国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国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