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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郭XX,姜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191-1号原告侯XX。被告郭XX。被告姜XX。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XX与被告郭XX、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