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郭XX,姜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191-1号原告侯XX。被告郭XX。被告姜XX。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XX与被告郭XX、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