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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玉辉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170号原告王玉辉,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尚城国际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301B-601B。法定代表人左卫东。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玉辉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发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刘秀卿人民陪审员  戴晓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