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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鲁祖栓与贺珉、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祖栓,贺珉,邓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鲁祖栓,男,1965年出生。被告贺珉,男,1980年出生。被告邓超,男,198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祖栓与被告贺珉、邓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祖栓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祖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