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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36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武朝,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杨某与姜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审判员吕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