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36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武朝,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杨某与姜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审判员吕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