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洁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兴伟,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珣,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洁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7058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洁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洁撤回对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上诉人张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