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齐宝盈与王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宝盈,王艳,包令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齐宝盈,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福敏,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王艳,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包令海,男,济南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斌,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宝盈与被告王艳、包令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宝盈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齐宝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宝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齐宝盈负担。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燕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