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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刘某,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宗审 判 员  焦宏伟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