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1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谢霄与李俊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霄,郑敏,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1015-3号申请执行人谢霄,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浙江商贸城。申请执行人郑敏,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阜阳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俊杰,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新村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敏、李俊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俊杰所有的皖KS13**起亚轿车一辆,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被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