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奉新县顺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新县顺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某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07号原告:奉新县顺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法定代表人:罗会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胜,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新县顺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新县顺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胜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准备自行解决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奉新县顺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准备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新县顺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奉新县顺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