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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庆余与被执行人袁微赡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庆余,袁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9号申请执行人:袁庆余,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袁微,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庆余与被执行人袁微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庆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