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庆余与被执行人袁微赡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庆余,袁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9号申请执行人:袁庆余,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袁微,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庆余与被执行人袁微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庆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