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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乃耿与叶红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乃耿,叶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姜乃耿。被执行人叶红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1月01日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00347号,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叶红林存款人民币39387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