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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桃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岩慧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货运有限公司,柳某,王岩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货运有限公司,柳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桃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王岩慧,男,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被告某货运有限公司。被告柳某,男,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货运有限公司、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典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