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桃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岩慧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货运有限公司,柳某,王岩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货运有限公司,柳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桃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王岩慧,男,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被告某货运有限公司。被告柳某,男,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货运有限公司、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典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