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安想与刘建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想,刘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张安想。被执行人刘建坤。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