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晏六海、胡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晏六海,胡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4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站前路203号。负责人滕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凌怀兴,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六海。被告胡明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岳阳分行)与被告晏六海、胡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凌怀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晏六海、胡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晏六海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人民币3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月利率为6.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日,被告胡明霞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但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宣布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晏六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6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利息;2、被告胡明霞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两被告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拟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两被告系夫妻;证据二、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逾期未还款明细,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晏六海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晏六海逾期不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原告偿还本金并按月利率9.75‰支付罚息;证据三、个人贷款保证合同,拟证明被告胡明霞为被告晏六海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晏六海、胡明霞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两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且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2014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晏六海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晏六海发放人民币3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月利率6.5‰,贷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被告胡明霞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晏六海发放了30万元贷款,被告晏六海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之后,被告晏六海按约定向原告共支付了2个季度的利息至2014年11月15日,之后被告晏六海不再支付利息,至今尚欠原告本金30万元及之后的利息,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晏六海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投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晏六海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原告与被告晏六海之间的借款利息及罚息没有超过国家法律关于限制利率的上限,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明霞为被告晏六海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胡明霞应当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晏六海、胡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晏六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75‰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胡明霞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4元,由被告晏六海、胡明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干才审判员 刘耀华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