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法定代表人袁冰,总经理。刘建华与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5)第2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建华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给付12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房屋已被本院拍卖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申请执行的12000元,尚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开劳仲字(2015)第20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长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