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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兆才等七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景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兆才,李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耿兆才,王宝鹏,王宝勇,王宝振,王金栋,王金明,邴朝江被执行人:李景元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6765元,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6765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王庆文人民陪审员 :徐永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