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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阔忠善与王光明、张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阔忠善,王光明,张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98号原告阔忠善,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王晓君,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明,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张玉花,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阔忠善与被告王光明、张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阔忠善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第2页第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