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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双城市某某银行与董某某、蔡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城市某某银行,董某某,蔡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1985年4月22日。被执行人蔡某某,干部。被执行人孙某某,干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双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双城市某某银行与董某某、蔡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董某某、蔡某某、孙某某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董某某、蔡某某、孙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双执字第7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董某某、蔡某某、孙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树成审判员  薛春华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