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236号原告唐某某,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惠某某,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来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