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吴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李文,吴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初松涛,行长。委托代理人于飞,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高旭,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文,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吴丽华,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吴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7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华兴审 判 员 郝成起代理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