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409号罪犯陈海,捕前职业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陈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于2012年3月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4年10月8日获得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24日止。2016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达97.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