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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瓮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蔡普祥等申请执行张仕云、张永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普祥,王贞金,王贞银,吴贵发,王国强,王贞强,王贞祥,王贞均,余廷勇,吴登万,余朝贵,余邦才,王兴,王国华,骆科兴,郑代全,犹兴付,犹兴勇,犹兴兵,犹兴奎,谢伍才,张家均,张仕云,执行人张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瓮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蔡普祥,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王贞金,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王贞银,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吴贵发,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王贞强,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王贞祥,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王贞均,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余廷勇,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吴登万,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余朝贵,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余邦才,男,汉族,1968年2元14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王兴,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王国华,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骆科兴,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郑代全,男,汉族,1954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犹兴付,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犹兴勇,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犹兴兵,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犹兴奎,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谢伍才,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申请执行人张家均,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珠藏镇。被执行人张仕云,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江界河镇。被告执行人张永国,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江界河镇。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张仕云、张永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付清蔡普祥、王贞金等二十二名原告劳务报酬四万二千六百一十九元,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张仕云、张永国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且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郑 橙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