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兆国、郁春霞、刘金铭、王怀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兆国,郁春霞,刘金铭,王怀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石嘴山是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58号。法定代表人范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兆国,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郁春霞,女,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刘金铭,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怀廷,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平罗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平证执字第628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金铭名下车牌号为宁BS****的“昌河”牌小型汽车予以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