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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王玉兰、任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王玉兰,任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882号原告:李俊英,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玉兰,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任建东,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李俊英诉被告王玉兰、任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卢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