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王玉兰、任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王玉兰,任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882号原告:李俊英,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玉兰,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任建东,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李俊英诉被告王玉兰、任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卢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