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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224号原告马**,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忻府区人,现住太原市。被告张**,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审判员  米玉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