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树海与高辉、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海,高辉,佘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284号原告赵树海,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磊,系息县小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辉,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佘文生,男,1949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树海与被告高辉、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海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树海承担。。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