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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树海与高辉、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海,高辉,佘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284号原告赵树海,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磊,系息县小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辉,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佘文生,男,1949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树海与被告高辉、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海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树海承担。。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