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法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景春申请杨立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春,杨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82号申请人李景春,男,2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杨立彬,男,2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李景春申请执行杨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28日移送至我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一卡通账户依法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啸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