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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20-08-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淄博临淄鲁威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淄博临淄鲁威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广;刘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2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学元,行长。 被执行人淄博临淄鲁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刘玉广,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毛家屯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玉森,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杨寨镇建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国栋,经理。 被执行人刘玉广,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刘帅,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执行淄博临淄鲁威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广、刘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临淄鲁威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广、刘帅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临淄鲁威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广、刘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临淄鲁威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广、刘帅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