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宏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黄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执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宏海,北流市清水口圩百家电器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宏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玉中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宏海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宏海发出了民事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本案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宏海已在民事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于2016年2月1日将本案债务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5250元直接汇入至本院指定帐户,本院已将执行案款52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宏海已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债务,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徐明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