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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鹏盗窃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67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鹏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8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欧英伟执行员  张京孝执行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