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蔡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蔡武,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郑积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21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周华忠,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孙本、虞伟国,职员。被执行人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蔡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武。被执行人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积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郑积豹。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英公司)、蔡武、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公司)、郑积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群英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编号为平银温瑞贷字20140926第002号的《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90万元、期内利息158827.07元、逾期利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截至2015年8月21日为3305.94元,其余以158827.0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计算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蔡武、中佳公司、郑积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蔡武对编号为平银温瑞额保字20140926第002-1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588万元为限;中佳公司、郑积豹对编号为平银温瑞额保字20140926第002-2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490万元为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各被执行人在农行、工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群英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中村工业园区房产(产权证号:002173**)、被执行人蔡武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虹桥路三期B组团皇都大厦25D室房产(产权证号:000953**),上述两处房产均抵押于中国银行瑞安支行,均已另案保全查封(案号:2015温瑞商初字第4209-2号),现抵押权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3、被执行人中佳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新渎工业区房产(产权证号:00279270,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该房产已另案保全查封(案号:2015温瑞商初字第4209-1号),被执行人郑积豹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蔡武、中佳公司、郑积豹在温州市车管所查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群英公司名下登记有浙C×××××、浙C×××××车辆,但均已逾报废年限,且车辆下落不明,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5、除本案外,各被执行人均有大量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蔡武、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郑积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群英公司、中佳公司、蔡武名下已查明房产均已设定抵押,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62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超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