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蔡火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83号罪犯蔡火石,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以(2010)苍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火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2010年11月2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30日获减刑一年,2014年10月8日获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火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火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共奖励42分奖励分)。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累计奖励分119.41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火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火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