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王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43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潘岳汉,行长。被执行人王伟,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79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61,015.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因执行条件尚不具备,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7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