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行非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5)零行执字第159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章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零行非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章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零陵计生征告字[2012]第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蒋汉民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书记员 孙莹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