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青岛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磊、苑庆霞、邱子扬及邱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孙磊,苑庆霞,邱子扬,邱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立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苑庆霞,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邱子扬,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邱子明,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磊、苑庆霞、邱子扬及邱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讨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顺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