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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骆英与杨子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英,杨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骆英。被执行人杨子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骆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子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骆英支付诉讼费221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子才银行存款226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