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8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孔健樑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劳动争议2016民终1828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健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8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健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余一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小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铭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妙珍,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孔健樑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孔健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孔健樑负担。判后,孔健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孔健樑所在的部门并无保理业务,失职无从言起。孔健樑青岛之行的职责不在于核保。根据《广发银行国内保理产品方案》(广发银行[2013]25号)、《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试行)两份文件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办部门为支行客户经理、贸易融资部、信贷审查部、信贷管理部。银行的业务管理对职责与授权非常严格,孔健樑没有经过授权,无权在放贷审批文件上签字。孔健樑在《核保证明》上签字是画蛇添足。孔健樑在签字时,看到支行经办人员持有《确认回执》,其声称是用于财务报销,才在《核保证明》上签了字。后来,广发银行广州分行调查,孔健樑才知晓该回执是贷款客户寄到支行的,公司银行部没有经手该《确认回执》。签完字后,支行经办人员用非正式的《核保证明》替代了正式的《面签核保书》,用于出账。《核保证明》的责任人应当是支行经办人员。由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贷款额度非常大,广发银行总行为了防范风险特别要求三个部门派员前去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并取回《确认回执》,但该三个部门中并不包括公司银行部,公司银行部人员的签名是可有可无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孔健樑已举证证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保理贷款业务的职责部门为支行客户经理、贸易融资部、信贷审查部。《核保证明》并不是职责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孔健樑有保理业务职责的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孔健樑一审的诉讼请求:(1)撤销《关于孔健樑、戴聃停职检查协助清收的通知》;(2)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拖欠的工资266107.62元;(3)延迟支付赔偿金266107.62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二审庭审中,孔健樑当庭撤销要求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延迟支付赔偿金266107.62元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孔健樑于2016年1月1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1、撤销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作出的《关于给予孔健樑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确认广发银行广州分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148488元;2、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向孔健樑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拖欠的工资505548.15元;3、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向孔健樑支付拖欠工资505548.15元25%的经济补偿金126387.04元;4、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向孔健樑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24元;5、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向孔健樑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80000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案号:穗劳人仲案[2016]714号)。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判决[案号:(2016)粤0106民初7827号]。判后,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案号:(2016)粤01民终13473号],且已于2016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孔健���二审庭审中当庭撤销要求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延迟支付赔偿金266107.62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孔健樑请求撤销《关于孔健樑、戴聃停职检查协助清收的通知》的问题。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对孔健樑作出停职检查的处分,是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依据其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的纪律处罚,其是否合法,不应由司法机关予以评价。孔健樑上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孔健樑请求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停职期间拖欠工资的问题。由于已生效的(2016)粤01民终13473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孔健樑在涉案保理业务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故在孔健樑停职检查协助清收期间,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按其原副职标准每月发放21500元并无不当,孔健樑的该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审查���健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孔健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沈豪彦汤燕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