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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侯战起与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战起,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437号申请执行人侯战起,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法定代表人徐人哲,总经理。侯战起与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4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与侯战起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侯战起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三万九千八百零七元。三、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侯战起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一万二千元。四、驳回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侯战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6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乾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