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钱小红与王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红,王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45号原告:钱小红,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王松,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址。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钱小红诉被告王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松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智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人民陪审员 李定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