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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恢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祥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祥勇,陈承彩,陈维印,陈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恢字第135号申请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祥勇,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陈承彩,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陈维印,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陈承山,男,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月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