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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翔生与辛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生,辛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生被执行人:辛志平王翔生与辛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622民初55号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划拔了被执行人辛志平住房公积金25000元,并交付了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翔生与辛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