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翔生与辛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生,辛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生被执行人:辛志平王翔生与辛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622民初55号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划拔了被执行人辛志平住房公积金25000元,并交付了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翔生与辛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