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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姚长安与魏洪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长安,魏洪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姚长安,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魏洪夫,男,成年人,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姚长安与被执行人魏洪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洪夫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魏洪夫主动履行了本案判决书确定的所欠款项,并交纳了案件执行申请费,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鹏 来源: